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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南方周末 中国人的悲哀

美国人时还不准有人为其辩护,这导致后来的列强不相信中国的司法,要求获得独立的领事裁判权。
' M( I5 L) a% t* ^  |7 `5 n  X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,从传统的实体辩护,到近几年来出现的证据方面的辩护,再到今天大量的程序辩护,可以说我们在辩护方式上与法制发达的美国是同步的。但是,这种辩护尤其是程序辩护,并未在法庭上得到回应,即使许多严重刑讯逼供和程序违法的案件,也没有导致实体的失效。这就造成一种奇怪现象:律师事业在发展,律师的辩护方式在与国际接轨,但司法体制却没有发生变化。3 H$ w( v! ?3 K( b' x3 A' H
  “我们的悲哀就在于:目前的体制容忍不了辩护的存在,特别是无罪辩护或对公检法已提前下定论的案件的辩护。在这种体制下,决定了律师在这个行业中首先处于弱势的地位,其次处于被排斥的地位。”陈瑞华说。
9 a" M4 Z1 [+ f7 _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也认为,法律是一个纸面的、抽象的东西,如果没有诉讼和冲突激活它,所有的法律都是空中楼阁,都是死的法律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通过诉讼,我们可以考验法律的实际作用,检验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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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师的困境就是法治的困境5 d0 W$ K' k+ f4 l
  1999年,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的宣言被写进宪法修正案。以此为起点标志,此后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程不断提速,沉默权、无罪推定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,以至于很多学者主张将“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”写进宪法。8 i; g8 b! v% e: n" Q
  陈瑞华说,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保护公平审判权的规定,任何人都有辩护权、沉默权等。而律师的责任就在于保障公平审判权的实现。
5 K" L9 Q1 J! O" X, W  正因为“公平审判权”的模糊或者缺失,使得律师们难以依靠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,在法庭上公正、平等地“为权利而斗争”。张卫平戏言:“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,全都是唇枪舌剑、才思敏捷的律师。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,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,不是在阳光底下,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。”( W+ e3 A! g% Z$ u4 n# f$ D
  张卫平甚至觉得,有时候,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,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;而很少说话、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,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,他早已胜券在握,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。% _* H! q0 y( C) x0 E) p4 D- f: P
  大约是出于对“庭外交易”过于活跃的担心,最近,深圳中院制定了若干条禁令如——“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,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。”, P  V% C# ~# }, l
  陈瑞华认为,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局限性,就是没有形成法治特有的一种文化、一种氛围、一种习惯。法官不习惯从当庭的举证和辩论中产生结论。法官的结论往往来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、院长的指示、上级的批示等。当司法行为中存在“审判委员会”这样的安排时,当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案件批复时,律师就被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。律师的所有活动都是在法庭上展开的,但法庭没有决定权,律师的辩护也就是徒劳的。
6 ^* v  q9 V& e0 X. }' h: j  这位刑诉法专家说:“法律意义上的辩护,必须要有倾听的一方。没有中立的裁判者,没有倾听的一方,哪儿来的辩护?从中世纪以来,西方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法则就是: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。当警察、检察官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的侦查者、起诉者和原告时,让他当裁判者,怎么可能有正义可言呢?于是我们想起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:如果原告就是法官,只有上帝才能当辩护人。”4 q( ?' T, _1 X( Q. U
  当一个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要素、司法标准和中立的裁判者的时候,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辩护。由此而言,中国律师界所面临的困境,就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的反映。这是法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。
; W  e2 {4 r1 W0 F  贺卫方认为,人们之所以把律师看成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另一种力量,就像托克维尔所言,法律人的特色,就是因长期对法律的爱好和对法律的研究而形成一种对规范的热爱。
, e1 X. T! c+ i$ q% _7 i7 p  《中国律师》杂志主编刘桂明说,今天论坛的主题是“律师法制与法治中国”,我要讲的是“感动中国”。我们要关注律师自身的命运,关注司法改革的命运,关注法律制度的命运。我们律师每天干的活都是明知可为而为之的事,但我们要感动中国的话,我们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这里的不可为是现在不可为而以后成为可为。7 P- O! @1 b( B6 S3 Y+ d
  愿望都是良好的。或许,正如田文昌所言,没有律师,就没有完整的法治;律师的地位和水平,与民主法制的水平和程度紧密相关;律师的地位和水平,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程度,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。如果说,律师作为对私权利的一种保护、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的职业群体,那么,律师将在中国法治与民主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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